公告遷葬本市101年、102年、103年及104年等葬於「富德公墓」內使用期限屆滿之墳墓。

依據: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墳墓地點:臺北市立富德公墓。

二、遷葬原因:墓基使用期限屆滿7年以上。

三、遗葬日期: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計5個

月。

四、公告遷葬期間內墳墓所有人、關係人請攜帶身分證、印章、全戶戶籍腾本正本(或可證明與亡者關係之文件)及亡者除戶腾本向本處申請自行遷葬。逾公告期限未遷之墳墓,本處將依法代為起掘並存放於本市富德靈骨楼,其所需費用由遺族負擔。

五、檢附富德公墓範圍內使用超過7年墓基清冊1份(如附件)

六、本案如有洽詢事項,請聯絡本處(02)87329686轉35001~2,承辦人陳惠君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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